【用戶】Steve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六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n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n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用戶】Steve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十 三 條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n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n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n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n連續處罰。n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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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六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n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n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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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十 三 條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n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n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n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n連續處罰。n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