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聚合犯: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81年台非字第233號---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罪性質上並非「對向犯」? (A)通姦罪 (B)收賄罪 (C)賭博罪 (D)聚眾不解散罪公職◆刑法- 103 年 - 103年 中央造幣廠 駐衛警察甄選試題【刑法概要】#21828答案:D
【用戶】林珊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聚合犯: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結合犯:結合兩個單一構成要件合併成單一犯罪。如強盜故意殺人罪(強盜+殺人)、海盜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