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w1010318】評論
樓上條文好像沒貼清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是第一項~第三項 未遂犯罰之.圖利罪是結果犯不乏未遂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樓上幾位,你們的法條太舊了...
【吳小芳】評論
( C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法令 (B)利用公務員身分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A)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B)明知違背法令(C)間接圖他人不法利益(D)因而獲得利益
【YH】評論
須其行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方成立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