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A)第二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
(B)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C)第三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
(D)第三審法院應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9217
統計:A(94),B(625),C(116),D(137),E(0)

用户評論

goacese】評論

第 471 條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民訴§471 第一項前段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 (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

TINY】評論

(上訴第三審)民訴第471條比較刑訴第382條民訴第471條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20日、不可補提、裁定駁回刑訴第382條規定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直接判決駁回).---10日、可補提、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