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代物清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代物清償為要式契約
(B)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
(C)代物清償是一種消滅債之方法
(D)代物清償為有償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7892
統計:A(3550),B(395),C(276),D(590),E(0)

用户評論

Benja Min】評論

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債務人原則上應依債的標的履行債務,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但也不盡然。在雙方當事人合意時就可以嚕!要式契約是指要有「書面」或「公開儀式」為履行的方式;單純可以直接拿來代物的東西如手錶,你不用有購買證明當依據就可以拿來當清償的標的,但如果你要用房子來當清償的標的就一定要有證明,來證明這個房子是你的。所以這是代物清償不是要式契約的原因。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代物清償就是甲給(D)乙東西(B)清償甲的債務(C),只要口頭上意思表示合意就行,不需要書面

Damaris】評論

(C)民法第319條之代物清償指的是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使其債之關係消滅。(A)法律並未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故應為不要式契約。(B)、(D)又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之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並由:當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轉移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如僅約定將來應為某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時,則屬債之標的之變更,而非代物清償。(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1300號案由摘要: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日期:民國 65 年 05 月 21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0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補充c選項:債消滅原因1.清償2.提存3.抵銷4.免除5.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