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tock】評論
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G】評論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B)債權人僅得對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tea7985】評論
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274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