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有關連帶債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連帶債務是因當事人之明示意思表示或依法律之規定而成立者
(B)債權人僅得對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C)連帶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D)債務人中一人對債權人為清償,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3133
統計:A(285),B(3292),C(161),D(520),E(0)

用户評論

107tock】評論

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G】評論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B)債權人僅得對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tea7985】評論

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274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