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種情形,審理案件中之法官,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A)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法規命令,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B)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法律,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C)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判例,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D)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行政處分,確信其有違比例原則而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9156
統計:A(172),B(5044),C(147),D(185),E(0)

用户評論

邱清泉】評論

簡易判別技巧法規命令......法官有審查權------可拒絕適用法律.............法官沒有審查權......故要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寂寞行星】評論

C.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張一中】評論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了法律外,法官覺得有問題可以拒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