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 民訴§123 法院書記官(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民訴§182-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 民訴§149(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lucky】評論
C選項以149條來看的話,要怎麼改才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