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則不適用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0566
統計:A(34),B(30),C(126),D(942),E(0)

用户評論

喵言喵語】評論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  民訴§123 法院書記官(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民訴§182-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  民訴§149(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lucky】評論

C選項以149條來看的話,要怎麼改才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