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A)民訴§466-1 第一項本文 錯在"均" 被上訴人不用
【TINY】評論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第466條之1第一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得對於第二審之確定判決為之。(X)第464條規定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管轄第三審之法院。(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原審法院之許可。(X)第469之一條第一項規定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需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D)第467條 (O)
【snoopy75smb】評論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X;上訴人原則要委任律師,被上訴人不用。但行言辭辯論,雙方原則皆須委任律師)(B)得對於第二審之確定判決為之 (X;上訴是對終局判決的救濟。確定判決的救濟是再審)(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原審法院之許可 (X;對於非當然違背法令須經上訴法院許可,若是當然違背法令,可直接上訴,不須原審或上訴法院許可。須原審法院許可的是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D)上訴第三審法院,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