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麥】評論
強行法性質 就像是法條中有"應"的意思,不像是"得"有裁量權限(A)不得拋棄(B)不得預先免除(D)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都是無裁量權(C)推定─可以舉反正推翻(白話講就是沒有證據或是事實認定,就先暫定,待有證據出現時就可以推翻)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0581-%E3%80%8C%E5%BC%B7%E8%A1%8C%E6%B3%95%E3%80%8D%E8%88%87%E3%80%8C%E4%BB%BB%E6%84%8F%E6%B3%95%E3%80%8D%E4%B9%8B%E6%A6%82%E5%BF%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