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規定,何者不具有強行法性質?
(A)民法第 16 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B)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C)民法第 817 條第 2 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D)民法第 985 條第 2 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8767
統計:A(126),B(178),C(5424),D(112),E(0)

用户評論

大麥】評論

強行法性質 就像是法條中有"應"的意思,不像是"得"有裁量權限(A)不得拋棄(B)不得預先免除(D)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都是無裁量權(C)推定─可以舉反正推翻(白話講就是沒有證據或是事實認定,就先暫定,待有證據出現時就可以推翻)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0581-%E3%80%8C%E5%BC%B7%E8%A1%8C%E6%B3%95%E3%80%8D%E8%88%87%E3%80%8C%E4%BB%BB%E6%84%8F%E6%B3%95%E3%80%8D%E4%B9%8B%E6%A6%82%E5%BF%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