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Yuan】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452 條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Peter Wkf ,徵婚】評論
"以判決廢棄原判決",是 30年上字第138號 講的,第452條 沒有前面那個判決,
【阿四】評論
違背專屬-以判決廢棄原判決,並以判決移送於管轄法院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2717446&dostatus=&noslave=1&exp=96#reponsetop#ixzz4mJXQdny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