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有何法律效果?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視同自認
(C)應為一造辯論判決
(D)視為捨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511
統計:A(90),B(1345),C(66),D(30),E(0)

用户評論

goacese】評論

第 280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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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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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擬制自認之效果? (A)當事人明白表示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B)當事人積極附理由否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C)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沉默未為任何回應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依公示送達通知,但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