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cese】評論
第 377 條試行和解之時期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第 380 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不另作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關於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者,得參加訴訟上和解 (C)和解成立者,法院仍應下判決,以宣示訴訟程序之終結 (D)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TINY】評論
(A)第377條第一項規定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O)(B)第377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O)(C)第379條第一項規定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而不是依和解內容做成判決)(X)(D)第380條第二項規定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