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狀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當事人
(B)訴訟標的
(C)證據方法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6806
統計:A(6),B(14),C(1097),D(54),E(0)

用户評論

goacese】評論

第 244 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