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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當事人規定,授與被選定人訴訟實施權之後,即喪失訴訟能力 →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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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當事人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當事人規定,授與被選定人訴訟實施權之後,即喪失訴訟能力 X民事訴訟法 第41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一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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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8條 (管理委員會於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