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三、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五、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snoopy75smb】評論
這是考(法院職員)與(司法院職員)的差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