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桂】評論
有法追加,計畫第二,其餘都特別敘述中有「法」字者為「追加預算」有「計畫」者為「第二預備金」兩者之外為「特別預算」(另也以「重大」一詞作為其核心概念)
【lpw56154】評論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各機關於執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得由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依照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