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ps0505123】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米花】評論
1、地方自治團體為實施地方自治之公法人,在我國包括:(1)、直轄市(2)、縣(市)(3)、鄕(鎮、市)(4)、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103年12月25日起回復)2、而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地方立法機關為地方議會(直轄市議會、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資料來源https://zh-tw.facebook.com/420362041417066/photos/a.466261820160421.1073741828.420362041417066/577439769042625/【D】47.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縣、市為公法人(B)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C)公司為法人(D)縣、市政府為公法人。
【Show Ayu】評論
地方制度法14.
【Shirakawa】評論
不好意思我弱弱問一下,省轄市算?
【迷途的書僮】評論
2018年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行政業務跟組職已移交行政院2018年7月,臺灣省政府行政組織及業務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接收;諮議會業務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組織及業務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收。自此以後,中華民國實體省級機關正式走入歷史。現在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省政府和省諮議會。其中,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業務大多移交給其他單位,感覺很涼的單位Shirakawa 大大,省是一級行政區劃,而省轄市是地方行政單位,不一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