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下列哪一類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A)特殊教育
(B)高等教育
(C)國民教育
(D)原住民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745
統計:A(1170),B(75),C(9823),D(2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用户評論

【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用戶】盧天才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應優先編列

【用戶】Joe Ya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F的是說這一條嗎?那應該是說特殊教育預算,才是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吧 各級政府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依新特殊教育法(民98)規定,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又,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用戶】S級教師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有下列成效之一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接受評鑑,績效表現優良者。二、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決算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