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無敵】評論
(A) 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whappy501】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A)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C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D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釋749號
【Roy衝衝虎】評論
釋字749法律要件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加油瑄瑄】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 定之罪者,3 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A) 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O, 參釋字第 749 號 (B) 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O, 參釋字第 749 號 (C) 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X, 視個案犯行而定,則符合比例原則(D) 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一般行為自由→O,參釋字第 74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