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1102】評論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fbc1021】評論
第 32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