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覚】評論
訴願法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63 條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看完整詳解
【萬晉宏】評論
受理訴願機關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海芋(逼自己自律)】評論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與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訴願法§63 I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B) 訴願決定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742號行政判決:訴願決定在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必須訴願決定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果,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該第三人始得對訴願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訴訟法§4 III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C) 訴願不合法者,應不受理訴願法§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