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rmaid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題示為「適法之無因管理」,故管理人適用第176條之請求權規定。2、故適法無因管理人為本人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皆可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的利息,或賠償其損害。故可知 (A)錯誤、(B)與(C)正確!3、適法無因管理,依第172條規定,其管理應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通說認故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始足當之,故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故題示選項(D)管理人「無過失」時,當然就管理事務範圍致本人受有損害時,不負賠償之責,理所當然,故(D)正確!依1、2、3陳述可知本題答案應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