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30 條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 生活,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 (a)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文化素材; (b)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電視節目、影片、戲劇及其他文 化活動; (c)享有進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 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場所,並儘可能地享有進入於 本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之紀念建築與遺址。 2.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機會發展與利用 其創意、藝術及知識方面之潛能,不僅基於自身之利益,更 為充實社會。 3.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根據國際法,確保保障智慧財 產權之法律不構成不合理或歧視性障礙,阻礙身心障礙者獲 得文化素材。 4.身心障礙者應有權利,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支 持其特有之文化與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及聾人文化。 5.著眼於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 休閒與體育活動,締約國應採取下列適當措施: (a)鼓勵與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充分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 體育活動; (b)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參與身心障礙者特殊 之體育、康樂活動,並為此目的,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鼓勵提供適當之指導、培訓及資源; (c)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體育、康樂與旅遊場所; (d)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 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 (e)確保身心障礙者於康樂、旅遊、休閒與體育等活動籌組時 ,獲得參與所需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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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30 條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 生活,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 (a)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文化素材; (b)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電視節目、影片、戲劇及其他文 化活動; (c)享有進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 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場所,並儘可能地享有進入於 本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之紀念建築與遺址。 2.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機會發展與利用 其創意、藝術及知識方面之潛能,不僅基於自身之利益,更 為充實社會。 3.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根據國際法,確保保障智慧財 產權之法律不構成不合理或歧視性障礙,阻礙身心障礙者獲 得文化素材。 4.身心障礙者應有權利,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支 持其特有之文化與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及聾人文化。 5.著眼於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 休閒與體育活動,締約國應採取下列適當措施: (a)鼓勵與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充分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 體育活動; (b)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參與身心障礙者特殊 之體育、康樂活動,並為此目的,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鼓勵提供適當之指導、培訓及資源; (c)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體育、康樂與旅遊場所; (d)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 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 (e)確保身心障礙者於康樂、旅遊、休閒與體育等活動籌組時 ,獲得參與所需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