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解聘或免職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降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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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hc 09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已更新新法規※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

【用戶】JB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

【用戶】ひとりじゃないよ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    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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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修法了喔!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1 條(舊法)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民國112年08月16日已修法,目前為:第 44 條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2、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3、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二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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