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評論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銀行法以下規定↓第25條第1項: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第44條第1項、第2項: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 針對銀行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者,可參考以下規定↓第44-1條第1項第1款: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第44-2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