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A)選項詳解釋字第665號(理由書)『故被告所犯縱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B)選項詳解請容在下直言,這個選項很明顯就是個錯誤的敘述,不需要引用甚麼條文,只需要有基本的法學觀念,即知錯誤!(C)選項詳解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文)『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
【Steven】評論
可請教本題的選項A,引用的§101第一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可是選項中出現的是「檢察官」,並非法官,這樣有這個條文的適用嗎?
【CAPOO(上榜了)】評論
回樓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從這條我們可以看出,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就是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然後如釋字第665號解釋所述,不得以重罪條款作為羈押被告的唯一理由。得出A選項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