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Yi Chen】評論
(A)洗錢行為之定義及處罰 (第一條)(☆)...
【minniecheng10】評論
(D) 金融機構相互間得基於洗錢防★★★,...
【Angel Annie】評論
(D) 金融機構相互間得基於洗錢防制目的,分享交換因洗錢防制而搜集或評估客戶及交易洗錢風險之相關資訊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41019800-1080423&ShowType=Ref&FLNO=2000
【fbc1021】評論
洗錢防制法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基於防制洗錢目的而為之資訊交流或共享,其範圍、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