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本章指的是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四 章 瀆職罪是指第120條~第134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31 條第 2 項包庇媒介性交罪第 231 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用戶】niceriv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重點在這一句: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1.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本章指的是瀆職罪章裡面,也就是第120條~第133條以外的罪。 也就是說瀆職罪章以外的各種罪,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就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如普通殺人罪 傷害罪(法條中未對公務員做特別規範,故符合第134條的範圍)2. 但書:瀆職罪章以外的其他各罪,如果已經在法條裡面對公務員的身分已經有做加重其刑的特別規定了,就不適用第134條了。 題目中第231已經有把公務員規範進去,所以就不適用第134條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