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eet70906】評論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壹貳參】評論
斷水電是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
【小乖】評論
行政罰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