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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3000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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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五條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一人,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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