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詠銘】評論
第 3 條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Ajing Lai】評論
筆記!感謝4F!
【曾鈺娟】評論
謝謝+1 差點被中區考古題騙了 有真好
【林美菁】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三條: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