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評論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公發布)
【mouse v】評論
(B)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採購、登記財產管理之教育補助器材:由學校填寫借據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借用,並當場點收借用器材,歸還時亦同;需隨身攜帶或放置於學生住所,需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借據向學校辦理借用(D)借用器材為個人專有規格,於學生國民中學畢業時,如未逾該器材使用年限,在不妨礙其他在學學生權益下,得向就讀學校辦理延長借用手續。
【Yin Jen Tsai】評論
(A)甲校組長:在申請教育輔具前,應先由相關專業人員評估需求及建議規格配置依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適性教材借用與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三條: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評估學生需求,優先運用校(園)內資源提供所需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並列入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及幼兒園提供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如有困難,其應協助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附表所列受理項目及評估單位(人員)之規定向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B)乙校組長:學校採購後,要造冊送特教中心列管,以利資源流通共享依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適性教材借用與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十條:學校及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