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A)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5可得知須符合設置標準方須設置政風機構,並非所有政府機關(構)、學校均應設置。(B)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第五款可得知僅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須申報財產(非所有公務人員皆須申報)(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第九款(D)政治獻金法§5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5Ⅰ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Ⅱ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Ⅲ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