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第 58 條 第2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此題的原處分行政機關為"經濟部",所以答案為(A)
【蘇同學】評論
先從新審查(原VA機關)-----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自我審查
【@@】評論
比較公務員保障法第44條:複審(取代訴願程序)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