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終了之賸餘經費之處理方式為:
(A)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B)繳回公庫,於以後年度重新編列經費運用
(C)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繳回地方政府公庫,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繳回國庫
(D)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繳回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5281
統計:A(423),B(96),C(121),D(139),E(0)

用户評論

Chang Po-Feng】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