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 Guo】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Joyce(多虧阿我10】評論
看每個選項的最後兩個字
【恰拉】評論
法律條文通通要三讀 法、律、條例、通則程則細辦綱標準
【楊竣宇】評論
法律一條通 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