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之規定,何種規模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3 班以上學校
(B)6 班以上學校
(C)12 班以上學校
(D)所有學校均應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8385
統計:A(1),B(10),C(318),D(119),E(0)

用户評論

藝幻】評論

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