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怡】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1年9月28 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Kai】評論
(A)入學後鑑定(B)百分等級97以上或正2個標準差以上(C)藝術才能資優的鑑定標準裡沒有學業成就這一項
【Mei-Huei Huan】評論
A採入學「後」鑑定B百分等級97以上C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