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liontoheart】評論
補充憲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由司法院長擔任審判長。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