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造意人非共同侵權行為人
(B)其責任之成立,以數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必要
(C)幫助人非共同侵權行為人
(D)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5257
統計:A(31),B(359),C(76),D(5033),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態樣之一。共同侵權行為人間    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8 下列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B)各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C)造意行為係另一獨立行為,造意人與行為人不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幫助行為視為共同行為,幫助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神山日光Ninko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67年台上字第1737號: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