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A)第20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文山賴】評論
8樓說的簡單易懂呀⋯⋯
【CCG】評論
第 4 條 法律制定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第20條 法律修正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則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制定=修正=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