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01423704】評論
物權優先性以成立在前為優先
【張艷萍】評論
用益物權=使用收益。想成農育vs地上 要種田 一個要蓋房子 會衝突
【Claire】評論
本題使用適用二種法條1.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抵押權之順位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小銀】評論
民法865、8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