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有 A 地,甲向乙借款,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得否再將 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並向丙收取地租?
(A)不可,因違反一物一權主義
(B)不可,因地上權妨害抵押權
(C)可,惟成立在先之抵押權有優先性
(D)可,惟成立在後之地上權有優先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177
統計:A(247),B(174),C(4235),D(316),E(0)

用户評論

p101423704】評論

物權優先性以成立在前為優先

張艷萍】評論

用益物權=使用收益。想成農育vs地上 要種田 一個要蓋房子 會衝突

Claire】評論

本題使用適用二種法條1.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抵押權之順位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小銀】評論

民法865、8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