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hian W】評論
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8 條 n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n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n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n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n一人。
【皮諾丘】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38 條 第一項、第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補充第 53 條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