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258-3 條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Cat Lai】評論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吳育銓】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請交付審判,由法院親自審理。但目前台灣經由交付審判的案件遭起訴的,非常之少,因為檢察官起訴一位被告,其被告犯罪可能性為51%即為起訴,而法院監督更為嚴格,檢察官如不起訴,由法院監督執行會非常嚴格,所以交付審判非常難執行;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一個案件要背判有罪是要有99%的確定,連檢察官51%都無法通過,就算交付審判過了,也是非常難被判罪的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O)(B)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O)(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X;第一審辯論終結前)(D)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O)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刑訴法條基本都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唯一的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