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A)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
(B)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血親
(C)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D)被告或自訴人之家長、家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1155
統計:A(2056),B(40),C(77),D(1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準備程序、第一編 法例 、無效判決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35 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娃娃】評論

刑事訴訟法§35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liyuying0820】評論

本規定之對象與替被告選任辯護人相同

貼貼樂 ( ̄︶ ̄)↗】評論

(A)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 X(B)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血親 V(C)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V(D)被告或自訴人之家長、家屬 V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O;不得為輔佐人。姻親不得為輔佐人)(B)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血親(X;得為輔佐人)(C)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X;得為輔佐人)(D)被告或自訴人之家長、家屬(X;得為輔佐人)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直系姻親直接劃掉,民訴與刑訴通通沒有這個訴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