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關於發展遲緩幼兒的特殊教育鑑定,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當? 
(A) 身心障礙證明並非特教鑑定的絕對依據
(B) 應以醫療評估結果做為鑑定研判的主要依據
(C) 宜兼採正式評量與非正式評量的多元資料
(D) 應蒐集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的評估資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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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ho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