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非關稅納稅義務人?
(A)貨物輸出人
(B)提貨單持有人
(C)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D)關稅法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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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貨物輸出人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 6 條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第 55 條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補稅:一、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已逾財政部規定年限。二、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三、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之機關核轉海關查明原貨復運出口。四、轉讓與具有減免關稅條件。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進口貨物,於關稅未繳清前,除強制執行或經海關專案核准者外,不得轉讓。依前項規定經強制執行或專案核准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或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