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孟芳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二、教育行政人員。三、學校行政人員。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