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縣(市)稱縣(市):
(A)規約
(B)規章
(C)法規
(D)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435
統計:A(176),B(1298),C(169),D(19),E(0)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26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Yang Kingfish】評論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Ally】評論

法規、規章、規約

努力活成自己期待的樣子!】評論

執法(直轄市法規)公民憲章(縣市規章)很★★...

angel】評論

1. 直轄市:法規2. 縣(市):規章3. 鄉(鎮、市):規約